正確把握黨委的主體責任
來源:《中國紀檢監察報》
“主體責任”是全新的提法,與《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》提出的“全面領導責任”相比,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發生了深刻的發展變化,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:
責任的內涵更加豐富。領導責任是一種間接責任,或者說是“傳導責任”,即:任務向下分派,責任向上傳導;上級把黨風廉政建設的任務分派給下級,同時要對下級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負起責任。強調領導責任有利于形成“一級抓一級,層層抓落實”的良好工作機制。但是,只強調領導責任是不夠的,因為責任在逐層傳導過程中容易遞減和弱化,最后到黨委那里,常常是板子高高舉起,卻輕輕落下,責任追究難以形成有效的震懾力。還有,只強調領導責任,容易使一些地方和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“浮”在上面,認為黨風廉政建設就是“開開會、講講話、簽簽責任狀”,只做一些“領導層面”的事就可以了。因此,王岐山同志在講話中特別強調,各級黨委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、執行者、推動者。也就是說,黨委的主體責任不僅包含領導責任,還包含直接責任。對于黨風廉政建設,黨委既是領導主體,又是落實主體、工作主體;既要坐鎮指揮、謀劃部署,又要身體力行、直接參與,做到親自抓、為主抓、系統抓、務實抓,種好自己的“責任田”。
責任的特征更加突出。過去一些地方和單位黨委與紀委黨風廉政建設的職責劃分不清,紀委代替黨委承擔太多黨風廉政建設的任務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,有利于主體責任的正確回歸,也有利于紀委從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,聚焦主業、深化“三轉”。主體責任與監督責任既有交叉,又有區別。首先,主體責任雖然也有監督的任務,卻側重于監管,監督和管理同步推進,通過監督來提升管理的水平,通過管理來實現監督的效果。如黨委發現下屬單位黨風廉政問題比較嚴重,可以通過調整其領導班子、加強其黨務政務公開等管理手段來化解問題。紀委的監督責任則主要是發揮檢查監督和執紀問責功能,對被監督對象存在問題,可以提醒警告,導其歸正;也可以調查處理,懲戒威懾。其次,黨委全面負責黨風廉政建設,紀委做好執紀監督工作,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是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前提,紀委履行監督責任則為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提供保障。兩者之間的關系類似于計算機系統軟件與殺毒軟件的關系,計算機的正常工作依靠系統軟件,殺毒軟件依附于系統軟件,又保障系統軟件的健康運轉。
責任的體系更加清晰。我們經常強調“有權必有責”,而往往忽略“有責任必須有主體”。有責任無主體,或者責任清晰而主體模糊,都容易產生責任虛置、錯置、倒置等責任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現象。過去一些地方和單位發生了嚴重的腐敗問題后,在責任追究方面,“頭痛醫頭、腳痛醫腳”的現象比較普遍,對于產生問題的根源刨得不夠深、挖得不夠透,責任向上追溯倒查的力度不夠,結果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。明確了黨委的主體責任,有利于進一步廓清責任體系,使追責鏈條更加完整,追責依據更加充分,追責工作更加深入徹底,從而更好地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懲戒作用,增強責任追究制度的公信力和執行力。
(作者陳振熙,單位:中央紀委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、監察局)